海南區惠企政策清單 |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文時間 | 發文單位 | 具體政策內容 | 是否正在延用 |
1 |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 | 財庫〔2020〕46號 | 2020年12月29日 |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1.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通過加強采購需求管理,落實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2.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3.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 60%。 | 是 |
2 |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 加快推進電子保函工作的通知 | 內財購〔2022〕150號 | 2022-02-15 |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1.依法依規規范保證金收取;2.全面推廣電子保函替代應用;3.規定期限內及時退還保證金;4.嚴格執行保證金逾期有關規定;5.嚴禁擴大不予退還保證金范圍;6.規范保證金托管銀行管理;7.切實加強保證金監督管理。 | 是 |
3 | 《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 | 烏殘聯2023年第8號 | 2023年5月25日 | 烏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稅務總局烏海市稅務局 | 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現就延續實施《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相關優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三、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本公告規定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可按規定辦理退費。 | 是 |
4 |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 | 2021年1月18日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經2020年11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同意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為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促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按照《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實施。 | 是 |
5 | 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號 | 2021年1月1日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段鞑康貐^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本公告所稱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由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實行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 是 |
6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 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的意見 | 內政發〔2022〕6號 | 2022年2月18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有關精神,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段鞑康貐^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本公告所稱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由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實行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 是 |
7 |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工業用地供應政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 內自然資發〔2023〕2號 | 2023年1月10日 |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 貫徹中央和自治區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土地要素保障,落實自然資源部工業用地供應政策,促進實體經濟 平穩增長,構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圍繞實行多元化供地方式、提升供地服務水平、規范開展不動產登記、明晰土地使用年期、加強供后履約監管等方面落實工業用地供應政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 是 |
8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支持新型儲能發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 | 內政辦發〔2022〕88號 | 2022年12月13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統籌新型儲能發展各項工作,加快開展新型儲能試點示范項目建設,推動全區新型儲能市場化、產業化、規?;l展,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綜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撐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圍繞新型儲能規?;l展布局、新能源項目開發等政策發展新型儲能。 | 是 |
9 |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政策保障“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 內發改環資字〔2022〕1043號 | 2022年6月30日 |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部署,根據國務院《“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國發〔2021〕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方案》(發改環資〔2021〕1310號)及自治區《2022年堅持穩中求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內政發〔2022〕7號),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統籌處理好節能降耗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按照“能耗強度嚴格控制、能耗總量彈性管理”的原則,圍繞優化能耗雙控目標管理方式、實行能耗總量彈性管理、優化評價考核和監測預警等方面優化完善能耗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保障“穩中求進”高質量發展,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任務,推動全區堅定不移走好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 | 是 |
10 |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 | ( 內能新能字〔2022〕888號 ) | 2022年7月19日 |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 為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 〕19號),保障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高質量建設,推進有新增負荷的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建設,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是基于園區新增負荷用能水平和負荷特性配置一定規模的市場化新能源項目,堅持自我消納、自主調峰的原則,以提高終端用能的新能源電力比重,具體包括以下二類。1.園區新增負荷綠色供電項目。對于園區有新增負荷建設的新能源項目,裝機規模要與新增負荷規模相匹配,新能源發電量全部由新增負荷全額消納,不得向公網反送電2.增量配電網綠色供電項目。對于列入國家或自治區改革試點的增量配電網區域,根據新增負荷需求建設新能源,提升增量配電網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包括申報條件、運行管理、申報審批、組織實施等具體內容。 | 是 |
11 | 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全額自發自用新能源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 | ( 內能新能字〔2022〕888號 ) | 2022年7月19日 |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 為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擴展利用自有用地建設自發自用新能源應用場景,圍繞適用場景、申報條件、運行管理、申報審批、組織實施等方面實施。 | 是 |
12 | 內蒙古自治區火電靈活性改造消納新能源實施細則(2022年版) | ( 內能新能字〔2022〕888號 ) | 2022年7月19日 |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 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有關規定,有序推動燃煤電廠火電靈活性制造改造,增加新能源消納能力,根據燃煤電廠新增調節能力,按照多能互補、不增加系統調峰壓力的原則,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煤電與新能源實質性聯營,規?;?、集約化開發建設新能源。本細則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內自用燃煤電廠(不含自備電廠)火電靈活性制造改造,促進市場化消納新能源建設項目。 | 是 |
13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自治區推動產業優化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要點的通知 | 內政辦發〔2022〕47號 | 2022年7月12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一、以鞏固提升“兩個基地”為抓手,推進優勢特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5.實施烏海華恒、烏海三維可降解材料等項目。 | 是 |
14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電子商務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內政辦發〔2022〕39號 | 2022年6月6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22〕12號)部署安排,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推動全區電子商務加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和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文件有關規定,圍繞加速發展電子商務平臺、推進電子商務示范建設、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完善電子商務支撐服務體系、加大政府扶持服務力度等措施開展工作。 | 是 |
15 |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投入財政后補助辦法》的通知 | 內科發政字〔2021〕15號 | 2021年8月16日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研發投入的引導作用,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 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精神以及研發投入攻堅行動要求,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遵照“注重引導、公平普惠、高效管理、分級承擔”的原則,自治區財政按一定比例對符合條件企業的研發投入給予的事后補助資金,后補助資金實行總額控制。 | 是 |
16 |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關于修訂《確保完成“十四五”能耗雙控目標任務若干保障措施》的通知 | 內發改環資字[2022] 1128號 | 2022年7月14日 |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 圍繞控制高耗能行業產能規模、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過剩產能等方面按照修訂措施執行。 | 是 |
17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2023年堅持穩中優進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清單的通知 | 內政發[2023]3號 | 2023年1月19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1.對投資 5 億元及以上且當年投產的先進制造業集群、優 勢特色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建設重點項目,按照貸款實際利 息的 3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給予一年貼息補助。2.對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項目,按照實際完成關鍵設備 軟硬件投資額的 2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給予補助。 3.支持節能技術改造,對年節能量 2000 噸標準煤以上 (含 2000 噸標準煤) 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打捆項目),每節約1 噸標準煤給予 200 元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 500 萬元;對 大數據中心電源使用效率(PUE值) 首次降低到 1.3 的,按照技 改投資額的 10%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 500 萬元;對淘汰高 耗能落后機電設備以盟市為單位,按照更換設備投資額的 10%補助。4.支持節水技術改造,對年節水量5萬噸以上的節水技術 改造項目,每節約1噸水給予10元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 500 萬元。5.支持工業固廢資源綜合利用,對新建工業固廢資源綜合 利用量 1 萬噸/年以上的采用先進適用技術進行工業固廢和再生 資源高端化、綠色化、循環化利用項目,每綜合利用 1 噸給予 10 元補助;再生資源中廢塑料、廢紙回收加工利用量在 1 千噸/年 以上的項目,按照設備投資額的 10%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 500 萬元。6.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 色供應鏈、能效領跑者、水效領跑者的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認定為自治區級綠色園區、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供應 鏈、節水標桿的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7.對5G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工業領域的典型應用場景項 目,按照實際完成投資額的 2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給予獎補。8.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 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 每個標準 30 萬元、2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參與制定國際、國家 (行業)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 20 萬元、10 萬元一次性獎勵; 單個企業主導或參與標準制定每年獎勵資金不超過 50 萬元。9.對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貫標評定的企業, 達到 5A 級、4A 級、3A 級、2A 級、A 級的分別給予 300 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50 萬元、30 萬元一次性獎勵。10.培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中小 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和國家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分別給予 300 萬元、500 萬元一次性資金獎補。 | 是 |
18 |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關于印發《關于調整戰略性新興產業 電力交易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內工信經運字〔2022〕405號 | 2022年10月11日 |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 為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政策。明確重點支持產業范圍、分類提高戰略性新興產業用戶新能源交易比例、建立新能源平衡補償機制,并下發《內蒙古自治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目錄(2022版)》。 | 是 |
19 | 烏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財政局 關于印發《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 烏工信發〔2021〕133號 | 2021年10月28日 | 烏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財政局 | 1.為規范和加強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融資服務管理,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工信廳發改委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資規〔2020〕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2.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模式是指通過競爭方式選擇合作銀行,向一些生產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但抵質押物不足的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由烏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信局”)選擇合作銀行,由合作銀行直接增信或通過國有擔保公司,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循環使用。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由銀行一次性審批。3.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由烏海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領導小組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優質中小微企業群體,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及相關領域和列入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淘汰范圍內的企業。 | 是 |
20 | 關于轉發《關于做好階段性緩繳特困行業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的通知 | 烏人社辦發[2022]39號 | 2022年5月20日 | 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 1.簡化辦事流程。符合緩繳條件的參保單位,在人社部門審核通過后,參保單位按月核定緩繳期社會保險費。自愿緩繳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度社保費無需核定繳納,可延緩至20203年底前對2022年-2023年度未繳費月度一次性補繳,繳費基數在20203年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2.按月調度落實。 | 是 |
21 | 關于貫徹實施穩就業政策若干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 | 內就工發[2023]1號 | 2023年5月16日 | 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 1.激發活力擴大就業容量。支持行業企業穩崗擴崗,配備就業服務專員;加快兌現補貼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穩崗擴崗服務和貸款業務。開展金融對接服務;圍繞穩崗擴崗創新產品和服務。落實船業扶持政策。鼓勵更多群體創業;強化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加大技能培訓支持力度。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落實生活費補貼政策;拓寬技能提升補貼受益范圍。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失業保險費率政策。2.拓寬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渠道。鼓勵企業吸納就業。鼓勵金到基層就業。落實基層服務項目計劃。實施“大學生鄉村醫生”專項計劃。支持到城鄉社區就業創業。落實到基層就業政策。支持國有企業擴大招聘規模落實一次性增人增資政策。穩定機關事業單位規模。穩定事業單位招聘規模。加快推進考錄招聘工作。實施2023年百萬就業見習崗位募集計劃。3.分類精準施策兜牢民生底線。加強困難人員就業幫扶。強化針對性就業援助。規范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加大低保擴圍增效工作力度。加強急難臨時救助。4.強化政策措施落實保障。優化提升就業服務質效。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工作。 | 是 |
22 | 關于轉發《關于做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烏人社辦發[2022]31號 | 2022年4月27日 | 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紓困劫難。在保持八檔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24(含)個月以上的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個月以下的以現行費率執行。自治區移交的原自治區行業統籌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現行費率高于八檔基準費率的按八檔基準費率執行。 | 是 |
23 | 轉發《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烏人社發[2022]23號 | 2022年6月14日 | 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 1.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和困難企業緩繳范圍。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范圍。;對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實施緩繳政策;切實維護職工權益。2.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穩崗作用。加大穩崗返還支持力度;拓寬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范圍;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3.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和生產經營困難企業認定條件。4.緩繳實施程序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認定條件;擴圍行業中困難企業緩繳認定條件。4.緩繳實施程序。 | 是 |
24 | 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 | 內人社發[2022]42號 | 2022年6月9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1.受疫情影響地區和困難企業緩繳范圍。擴大實施緩繳政策的困難行業范圍;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實施緩繳政策;切實維護職工權益。2.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穩崗作用。加大穩崗返還支持力度;拓寬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受益范圍;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3.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和生產經營困難企業認定條件。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認定條件;擴圍行業中困難企業緩繳認定條件。4.緩繳實施程序。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認定實施備案例。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緩繳三項社保費;擴圍行業困難企業緩繳程序辦理。5.責任分工。 | 是 |
25 | 關于印發《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 內人社辦發[2020]86號 | 2022年6月10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 1.養老保險緩繳。2.工傷保險緩繳。3.失業保險緩繳。4.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5.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6.失業保險穩崗返還。7.一次性留工補助。8.一次性擴崗補助。9.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10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培訓補貼。11.技能提升補貼。12.失業保險金。13.一次性生活補助。14.失業補助金。15.臨時生活補助。創業擔保貸款。 | 是 |
26 | 關于印發《烏海市職業培訓券發放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烏人社辦發[2021]53號 | 2021年10月22日 | 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 發放對象范圍:職業培訓券作為現有培訓模式的補充,是指在現行培訓政策措施、制度規范、審核監管及業務經辦流程的基礎上,針對符合政策人群增加依托職業培訓券參加就業創業培訓渠道,并作為參訓人員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依據。在發放使用中,將職業培訓券實名認證、精準推送、培訓簽到等功能,貫穿就業創業培訓監管全過程。發放對象為符合享受補貼制培訓政策條件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企業職工、農牧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 是 |
27 | 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烏人社辦發[2023]22號 | 2023年5月6日 | 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 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執行0.5%。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3號)文件精神,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的各有關單位(不含一類行業單位),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 是 |
28 |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工作的通知 | 內人社發[2023]24號 | 2023年4月27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用人單位和個人分別執行0.5%。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3號)要求,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類費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呼倫貝爾市、錫林郭勒盟、自治區本級6個地區,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含)至23個月的通遼市、鄂爾多斯市、烏蘭察布市、興安盟4個地區,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在18個月以下的赤峰市、滿洲里市、巴彥淖爾市、阿拉善盟、二連浩特市5個地區,以現行費率執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實施范圍為參加工傷保險的各有關單位(不含一類行業單位)?;鹄塾嫿Y存可支付月數計算時點為2022年底?,F行費率是指2018年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前適用的費率。 | 是 |
29 | 內人社辦發【2022】148——加快落實企業吸納 | 內人社辦發[2022]148號 | 2022年8月15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 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最長為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對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部分。對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符合2022年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時間可相應順延。 | 是 |
30 | 《轉發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發展 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 繳費的通知》 | 內醫保發[2022]20號 | 2022年7月23日 |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 內蒙古自治 區稅務局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保障基本民 生助力企業紓困解難,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 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轉發你們,提出如下要求,請結合實際一并貫徹落實。一、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 數6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自2022年7月起,對中小微? 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緩繳3個月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單位繳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社會 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 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執行。二、各地要加強部門協同,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經辦服務模式,結合實際做好政 策宣傳,明確操作流程,主動向社會公開。三、各地要 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把助力企業紓困解 難的好政策落實落細。執行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要及時 向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報告。 | 是 |
31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2022年第13號 | 2022年3月17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 是 |
3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 2022年5月20日 | 國家稅務總局 |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堆邪l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三、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自行判斷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可選擇暫按規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按照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情況確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 是 |
33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 2022年9月30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為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發展,現就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相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二、第一條所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具體按以下條件確定:(一)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等學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二)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2.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等學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3.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三、第一條所稱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四、第一條所稱基礎研究是指通過對事物的特性、結構和相互關系進行分析,從而闡述和檢驗各種假設、原理和定律的活動。具體依據以下內容判斷:(一)基礎研究不預設某一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為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可針對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學問題,或者針對人們普遍感興趣的某些廣泛領域,以未來廣泛應用為目標。(二)基礎研究可細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即為了增進知識,不追求經濟或社會效益,也不積極謀求將其應用于實際問題或把成果轉移到負責應用的部門。二是目標導向(定向)基礎研究,旨在獲取某方面知識、期望為探索解決當前已知或未來可能發現的問題奠定基礎。(三)基礎研究成果通常表現為新原理、新理論、新規律或新知識,并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主。同時,由于基礎研究具有較強的探索性、存在失敗的風險,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也可以體現為試錯或證偽等成果。上述基礎研究不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五、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于基礎研究領域。六、企業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包括企業出資協議、出資合同、相關票據等,出資協議、出資合同和出資票據應包含出資方、接收方、出資用途(注明用于基礎研究)、出資金額等信息。七、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做好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的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用于基礎研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特此公告。 | 是 |
3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 2023年3月26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 | 是 |
35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 2023年3月27日 | 國家稅務總局 |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二、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 7月、 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2022年第5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 | 是 |
36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 2023年3月26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創新,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同時廢止。特此公告。 | 是 |
37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 2023年3月26日 | 國家稅務總局 |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 是 |
38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 2023年1月9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本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特此公告。 | 是 |
39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 2022年6月7日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 為進一步加大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著力穩市場主體穩就業,現將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有關政策公告如下:一、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稱2022年第1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的政策范圍,擴大至“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和“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一)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二)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二、2022年第14號公告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三、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適用《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時,納稅人的行業歸屬,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于以主要經濟活動確定行業歸屬的原則,以上一會計年度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對應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比重最高的行業確定。四、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申請留抵退稅的其他規定,繼續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執行。五、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第三條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級財政和稅務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號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和本公告有關要求,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狠抓落實,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同時,嚴密防范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特此公告。 | 是 |
40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 2022年4月29日 | 國家稅務總局 |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落實《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進一步助力企業紓解困難,激發出口企業活力潛力,更優打造外貿營商環境,更好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一、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年度評定工作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納稅人發生納稅信用修復情形的,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提出重新評定管理類別。因納稅信用修復原因重新評定的納稅人,不受《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第十四條中“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規定限制。二、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一)納稅人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下列備案單證妥善留存,并按照申報退(免)稅的時間順序,制作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單證存放方式,以備稅務機關核查。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等);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發票,出口企業承付費用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發票等);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包括:委托報關協議、受托報關單位為其開具的代理報關服務費發票等)。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納稅人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二)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備案單證。選擇紙質化方式的,還需在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目錄中注明備案單證的存放地點。(三)稅務機關按規定查驗備案單證時,納稅人按要求將影像化或者數字化備案單證轉換為紙質化備案單證以供查驗的,應在紙質化單證上加蓋企業印章并簽字聲明與原數據一致。三、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進料加工出口企業,在國家實行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結轉未能抵減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企業進行核對確認后,可調轉為相應數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四、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一)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二)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印章)。(三)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四)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五)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貿易手冊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六)納稅人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七)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停止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對于本條所述停止報送的資料原件,納稅人應當妥善留存備查。五、拓展出口退(免)稅提醒服務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出口退(免)稅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況、出口退(免)稅業務申報辦理進度,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免費提供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尚有未用于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提醒服務。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訂閱提醒服務內容。六、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一)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在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后,留存以下資料,即可為該生產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無需報送《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發布)和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1.與生產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2.每戶委托代辦退稅生產企業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3.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風險管控制度、內部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建設及應用情況。生產企業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變更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變更后的《代辦退稅情況備案表》留存備查即可,無需重新報送該表。(二)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1.對于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上述需經實地核查通過方可審核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自營出口業務退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含生產企業首次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代辦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代辦退稅。上述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100萬元。2.稅務機關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已辦理退(免)稅的業務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因納稅人拒不配合而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實地核查不通過處理相關業務,并追回已退(免)稅款,對于該納稅人申報的退(免)稅業務,不適用“容缺辦理”原則。3.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方法、變更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存在已“容缺辦理”但尚未實地核查的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行開展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通過的,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經實地核查發現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后,再行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七、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一)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中標證明通知書》《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為其開具電子證明,并通過電子稅務局、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網上渠道(以下簡稱網上渠道)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涉稅事項時,僅需填報上述電子證明編號等信息,無需另行報送證明的紙質件和電子件。其中,納稅人申請開具《中標證明通知書》時,無需再報送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納稅人需要作廢上述出口退(免)稅電子證明的,應先行確認證明使用情況,已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不得作廢證明;未用于申報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的,應向稅務機關提出作廢證明申請,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予以作廢。(二)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納稅人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證明開具及退(免)稅申報等事項時,按照現行規定需要現場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可選擇通過網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提交。納稅人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后,即可完成相關出口退(免)稅事項的申請。原需報送的紙質表單資料,以及通過網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數字化表單資料,納稅人應妥善留存備查。稅務機關受理上述申請后,按照現行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相關事項,并通過網上渠道反饋辦理結果。納稅人確需稅務機關出具紙質文書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出具。八、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納稅人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有關收匯事項應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一)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當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收匯。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但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附件1)所列原因的,納稅人留存《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附件2)及舉證材料,即可視同收匯;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二)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四類的納稅人,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匯材料。納稅人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應當在申報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納稅人被稅務機關發現收匯材料為虛假或冒用的,應自稅務機關出具書面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報送收匯材料。除上述情形外,納稅人申報出口退(免)稅時,無需報送收匯材料,留存舉證材料備查即可。稅務機關按規定需要查驗收匯情況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收匯材料。(三)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1.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約定收匯日期前完成收匯;2.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3.未按本條規定留存收匯材料。納稅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發生上述情形但尚未處理的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本項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已按規定處理的出口貨物,待收齊收匯材料、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四)納稅人確實無法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五)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材料為虛假或者冒用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相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本條所述收匯材料是指《出口貨物收匯情況表》及舉證材料。對于已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為銀行收匯憑證或者結匯水單等憑證;出口貨物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為收匯,或者委托代辦退稅并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為收匯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對于視同收匯的出口貨物,舉證材料按照《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材料清單》確定。本條所述出口貨物,不包括《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條第二項(第2目除外)所列的視同出口貨物,以及易貨貿易出口貨物、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九、施行時間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稄U止的文件條款目錄》(附件3)中列明的條款相應停止施行。特此公告。 | 是 |
41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 2023年1月9日 | 國家稅務總局 |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对鲋刀惣案郊佣愘M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四、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開具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八、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九、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十、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十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1);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2)。十二、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二條等有關規定執行。十三、納稅人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申請辦理抵減或退還已繳納稅款,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及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及附件《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至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6號)第一、二、三條同時廢止。特此公告。 | 是 |
42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 “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 2022年第3號 | 2022年3月4日 | 國家稅務總局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現就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具體內容見附件) | 是 |
43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 2022年3月1日 | 財政部?稅務總局 |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 是 |
44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 2023年3月26日 | 財政部?稅務總局 | 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F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本公告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本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本公告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三、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四、本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五、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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